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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广告宣传中这些词可千万不能用!

发布时间:2024/01/06    浏览次数:

  医疗器械广告宣传中这些词可千万不能用!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广告法》的治理核心是打击虚假广告的发布。在医疗器械广告宣传中又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我们先来看一则案例。

  2018年7月6日,在接到市民实名举报后,重庆渝北工商局执法支队及药监分局展开联合行动,针对举报内容中所涉及的上海安翰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翰医疗”)的违法宣传等内容进行突击检查,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据了解,安翰医疗是安翰光电技术(武汉)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6日,该企业在重庆悦来会展中心举行的2018年内镜医师年会上参展,会展展位5号。执法人员在展会现场看到,该企业宣传背景和广告宣传单上印有自己的产品为“机器人”的字样,经查询Bsports,安翰医疗从未获得任何关于“机器人”的注册认证,更没有任何产品是获得“国家食药监总局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胶囊胃镜机器人”。且根据国家工信部对机器人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安翰医疗的产品不属于“机器人”范畴。

  在现场宣传物料中,出现了多处对消费者产生严重误导的词汇,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举报信内容,安翰医疗在其官方网站、企业微信公众号、企业微博等公开平台上,长期宣称所生产的产品是“世界第一”、“世界唯一”、“全球唯一技术领先”,同时在各种会议、展览中等公开场合同样使用此类违反广告法的词汇。

  4.利用广告代言人(根据部委解读,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也涵盖在内)作推荐、证明;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1.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2.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4.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5.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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