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申请,并对设置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设置人以及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设置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同撤回申请;仍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涉及交通运输等其他部门职责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分别转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告知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不同意设置审查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征求部门意见时间不纳入审批办理期限。对符合许可条件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并予以公示;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在作出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决定前,应当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现场公示或者书面征求等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在网站公示或者现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15日,公示时间不计入受理审批时限。
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Bsports体育综合官网,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举行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的时间不计入受理审批时限。
第十五条 举办商品交易会、展销会、节日庆典或者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以及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临时悬挂、张贴广告的,设置人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临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