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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orts体育广告宣传费可以分摊给子公司?【祥叶招商问答】

发布时间:2024/05/12    浏览次数:

  Bsports体育广告宣传费可以分摊给子公司?【祥叶招商问答】广告费要看具体业务是否通过广告公司、专业媒体在电视、网站、电台、报纸、户外广告牌等刊登,并取得广告业,如果这两条件是成立的,那可以作为广告费。

  除了广告费之外,企业为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对外发放宣传品、业务宣传资料、展会支出、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公关设计费以及商品宣传过程中发生的相关食宿费、材料费Bsports体育综合官网、人工费、场地租赁费等。

  业务宣传费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而是通过一定载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

  比如对标有本企业名称、电话号码、产品标识等带有广告性质的礼品,新产品推介会支出可按业务宣传费在税前扣除,但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企业业务宣传有关。

  企业通过第三方平台宣传本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载明的内容为信息服务费或技术服务费,实际上是企业为了宣传本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而发生的支出,因此也应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企业发生的广告性赞助支出,比如以冠名方式赞助体育比赛、演唱会、电视节目发生的赞助支出,取得赞助可以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有同一个目的,和企业经营活动相关,为了达到宣传,营销的目的。企业发放的与营销推广无关的赞助费,不属于广告费和业务传宣费,不得再税前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时,是合并税前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由于公司经营的业务基本相同,因此在作广告宣传时,常常是两双方一起在策划设计,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灯箱等媒介进行宣传;也会组织一些宣传活动。

  比如,新产品上市新闻发布会,企业活动周等等。活动中,发放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宣传册;也会对一些活动冠名。比如,体育赛事等。在支付费用时,由母公司统一支付,也是统一开给母公司,但广告宣传费毕竟是为了各个公司的经营而支出的,如果全部由母公司承担,对母公司不公平。

  如果广告宣传费用要在公司之间进行分摊,就涉及到税法上允许不允许分摊?如果允许分摊,那么又如何分摊的诸多问题?

  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规定,广告宣传费可以在公司之间进行分摊,但前提条件是,公司之间应该有广告宣传费的分摊协议,如果没有分摊协议,则不能进行分摊。

  按43号公告的规定,母公司可以将广告宣传费全部在自己公司扣除,但不能超过扣除的比例限额。也可以将在允许扣除限额内的广告宣传费部分或全部的交由子公司扣除,并且这部分的扣除额,不占子公司扣除限额。

  甲乙两个公司为公司。甲公司的年销售额为100万,乙公司的年销售额为200万。按规定,甲公司可以扣除的广告宣传费为100万×15%=15万。甲公司实际发生的广告宣传费为20万;乙公司可以扣除广告宣传费为200万×15%=30万。乙公司实际发生的广告宣传费为40万。

  根据分摊协议,甲公司将百分之50%的广告宣传费归集到乙公司扣除。那么甲公司可扣除的广告宣传费为15-(15×50%)=7.5万。超出扣除限额之外广宣费=20(实际发生)-15(可扣除的)=5万元,应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扣除。

  乙公司可扣除的广告宣传费为30+7.5=37.5万。超出扣除限额之外广宣费=40(实际发生)-30(可扣除的)=10万元。

  按43号公告的规定,公司之间的成本分摊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收益相匹配原则,如果成本分摊协议不符合上述两个原则的规定,则税务机关可以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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