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ports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件(第二批)2023年,大连市市场监管部门以保障民生为导向,强化监管执法,全面履行职能,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依法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查办一批民生领域违法案件,着力化解和防范市场风险,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2022年11月,庄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李某、孙某在庄河市徐岭镇一场院内生产加工白酒,当事人不能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4月20日至11月3日,在无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将自行勾调的白酒张贴大连某酒业有限公司标签进行销售,构成无食品生产许可生产经营标签虚假白酒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庄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白酒320斤、包装标签650个及违法所得25332.5元,罚款392437.5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普兰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大连某饮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食品标签内容虚假的案件线日开始生产桶装水,在部分包装上使用了标注内容为“大连某饮用水厂”生产许可证、厂名和厂址的标签,以不同的价格对外销售,构成生产、销售食品标签内容虚假桶装水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普兰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标签229个、桶装水2664桶及违法所得10352.5元,罚款265268.85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旅顺口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加工肉制品并包装销售的案件线索。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在租赁的冷库内自行生产加工小包装雪花肥牛、羊排肉卷和成品肉板,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加工肉制品并包装销售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旅顺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80元、罚款4908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大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大连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存在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问题。经查,当事人从个人处购进“脑心通胶囊”等药品,货值金额共计16991.80元,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罚款2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大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西岗区某医疗美容诊所存在使用进口的医疗器械BD注射器不能提供注册证等合格证明文件的问题。经查,当事人由于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提供涉案产品注册证和与产品相关的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通过代理商处协查以及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未能查到BD注射器相关注册信息,当事人构成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Bsports体育综合官网,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的医疗器械、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大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大连某洗化商行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案件线索。经查,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纤丽增白祛斑王”400盒,货值金额1856.35元,构成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及未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196元,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大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庄河市某加油站销售车用乙醇汽油不合格的案件线日,当事人在山东某新能源控股发展有限公司购买95号车用乙醇汽油3吨,经抽样检验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GB18351-2017、《辽宁省车用乙醇汽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产品不合格,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车用乙醇汽油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89.20元、罚款26812.74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大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大连市中山区某幼儿园涉嫌使用未经检验传菜电梯的案件线索。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有一部在用的传菜电梯,供园内教职工及幼儿传送餐食,幼儿园的电梯自投入使用以来未进行检验,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电梯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大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中山区某美容服务中心涉嫌在某网络平台发布虚假广告的案件线日,当事人在某网络平台店铺发布了“日本细胞抗衰紧致管理”为标题的广告,该美容服务是通过产品配合面部护理手法来改善肤,属于生活美容项目,不具有“细胞抗衰”功效,构成发布具有“细胞抗衰”功效的虚假美容服务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美容中心作出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广告费3.5倍罚款的行政处理。
2023年2月,大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大连某水产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的案件线月,当事人向举报人销售“獐子岛盐渍海参”,涉案产品外包装盒的正面、侧面及盒内海参手册等处标有明显带有“獐子岛盐渍海参”注册商标的标签标识,经鉴定涉案产品不是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于假冒獐子岛产品,构成销售侵犯獐子岛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900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